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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市性社會組織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工作指引(試行)》第六條規定,因會員、理事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理事會法定人數要求,無法依照章程組織召開會議做出注銷決議的社會組織,可以簡化內部決策程序。
注銷申請人應當書面說明無法形成決議的原因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書面承諾書,承諾債權債務關系清晰不存在較大債務,并愿意承擔相應清算責任,承諾書應當由現執行職務的所有理事會成員簽署,并同步提出可行的內部民主決策方案以及清算組成員建議名單。
注銷申請人就擬召開會議決議注銷事宜,包括擬召開會議時間、地點、應參加人員、議題等于擬召開會議時間30日前,通過青島全市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媒體向全體會員、理事告知。會議召開前,注銷申請人盡可能通過各種方式通知會員、理事參加注銷決議會議,履行告知義務。會議按實際到會人數計算形成的符合章程規定贊成比例的決議可認定為有效的會員 (代表)大會決議或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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